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,规范教学管理,提高教学质量,树立良好教风、学风,心理中心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,设立二级教学督导组。为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,使教学督导工作进一步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为便于工作协调,心理中心主任兼任组长。教学督导组的督导对象是心理中心的教师及外聘教师,并负责对其实施教学、管理教学等有关教学工作实行检查、监督、指导。
第三条 心理中心教学督导组由4-6名教学督导员组成,设立组长1名。教学督导员由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,较强的工作责任心,较丰富的教学经验,秉公办事,作风正派,身体健康的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部分副高及以上骨干教师、教研室主任及外聘专家组成。
第四条 心理中心教学督导组的职责
1.教学督导组对本中心教学工作行使检查、监督、指导、咨询等职能,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了解教风、学风和教学管理情况,参与教学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。
2.教学督导员参加教学工作指导小组会议,对本中心教学工作安排和决策,对深化教育改革、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建议。
3.教学督导员对本中心的教学管理工作考核、教师职称晋升、评优奖励和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等提出参考意见。
4.心理中心按督导员的工作实际绩效给予计算一定的工作量。
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接受学校教学督导组业务指导,主动配合学校教学督导组开展相关工作。
第六条 心理中心制订本中心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,并报学校教务处和教学督导组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