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管理,严格纪律,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特制定本条例。
1.实行坐班制,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,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。
2.教职工请假均应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,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。
3.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,原则上按法律规定的假期,超过规定假期的,一般不予批准。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。
4.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三天以下,须办理请假手续,由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批准。
5.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三天以上,须办理请假手续,由人事处批准。
6.请假期间的课程需要办理调课申请,假期满返回后,需补上缺掉的课程。
7.教职工请假弄虚作假的,按旷工处理。
8.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,无故迟到、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,按学校规定扣除相应津贴。
9.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视为旷工:
(1未请假而不上班的;
(2)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;
(3)办理了请假手续,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。
对旷工旷课的教职工,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