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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大学心理中心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
[成都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]  发布时间:2015年04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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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测验在鉴别智力、因材施教、人才选拔、就业指导、临床诊断等方面具有作为咨询鉴定和预测工具的效能。凡在诊断、鉴定、咨询及人员选拔等工作中使用心理测验的人员,必须具备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所认定的资格。在使用心理测验时,心理测验工作者应高度重视科学性与客观性原则,不利用职位或业务关系妨碍测验功能的正常发挥。使用心理测验的人员,有责任遵循下列道德准则。

1.心理测验工作者应知道自己承担的重大社会责任,对待测验工作须持有科学、严肃、谨慎、谦虚的态度。

2.心理测验工作者应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与法规,遵守《心理测验管理条例(试行)》。

3.心理测验工作者在介绍测验的效能与结果时,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,避免感情用事、虚假的断言和曲解。

4.心理测验工作者应尊重被测者的人格,对测量中获得的个人信息要加以保密,除非对个人或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,才能告知有关方面。

5.心理测验工作者应保证以专业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来使用心理测验,不得滥用和单纯追求经济利益。

6.为维护心理测验的有效性,凡规定不宜公开的心理测验内容、器材、评分标准以及常模等,均应保密。

7.测验工作者应以正确的方式将测验结果告之被试或有关人员,并提供有益的帮助与建议。在一般情况下,只告诉测验的解释,不告诉测验的具体分数。

8.测验工作者及在业务交流中,应以诚相待、互相学习、团结协作。

9.在编制、修订或出售、使用心理测验时,应考虑到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,避免有损于心理测量工作的健康发展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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