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心理咨询室设有专门的场所,并由专人负责。非本中心人员平时不得随意出入,更不能随意动用咨询室中的仪器,以免造成损坏和丢失。
第二条 专职人员要负责好咨询室的管理工作,包括卫生、安全、仪器的核查、简易维修、教师和学生心理咨询前后的准备、记录和检查工作。
第三条 在咨询室的使用和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各项有关规定来执行,不得随意改变。
咨询室工作条例
第一条 为了加强咨询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心理咨询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咨询室是进行心理咨询和科研的重要场所,咨询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。
第三条 咨询室的建设从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、合理设置。要做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提高投资效益。
第四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。
第五条 严格执行咨询室工作的各项规范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。
第六条 咨询室实行以校、中心两级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,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,由设备处具体实施。咨询室实行中心主任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
第七条 咨询室要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进行科学管理,完善各项规章制度。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,对咨询室的工作、人员、物资、经费、环境状态、咨询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情况的准确数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