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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中心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
[成都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]  发布时间:2017年11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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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  心理咨询室设有专门的场所,并由专人负责。非本中心人员平时不得随意出入,更不能随意动用咨询室中的仪器,以免造成损坏和丢失。

第二条 专职人员要负责好咨询室的管理工作,包括卫生、安全、仪器的核查、简易维修、教师和学生心理咨询前后的准备、记录和检查工作。

第三条  在咨询室的使用和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各项有关规定来执行,不得随意改变。

咨询室工作条例

第一条 为了加强咨询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心理咨询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条例。   

第二条  咨询室是进行心理咨询和科研的重要场所,咨询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。

第三条 咨询室的建设从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、合理设置。要做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提高投资效益。

第四条 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。

第五条 严格执行咨询室工作的各项规范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。

第六条  咨询室实行以校、中心两级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,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,由设备处具体实施。咨询室实行中心主任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

第七条  咨询室要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进行科学管理,完善各项规章制度。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,对咨询室的工作、人员、物资、经费、环境状态、咨询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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